西安中海太華府亂收物業費,西安中海太華府在物價局審批的標準是1.5元,中海太華府實際收取2.2元。西安中海太華府為了收2.2元的物業費,讓業主在簽訂網簽合同前必須先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,否則不能簽網簽合同,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》里包含附屬合同即《物業增值服務合同》,二者合二為一不可分割,合同條款明確說明,并在整份合同最后明確申明《物業增值服務合同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中海太華府欺騙業主說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》的簽署只是為了讓業主前期先了解咱物業的服務以及合同內容,交房的時候會重新簽訂一份正式物業合同,并不允許業主在簽字后寫落款日期,使業主在無耐中都簽了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》,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》中物業增值服務合同的內容是讓太華府的業主認可多收的0.46元等物業增值服務費,直至物業費用總額高達2.2元。不禁想問:你中海太華府既然收2.2元問心無愧,為何還讓業主簽什么物業增值服務合同,想收2.2元的物業費為什么不直接向西安市物價局審批?這份合同在制定前征得廣大業主的同意了嗎,做過調研嗎,還是中海太華府單方面為了多收費而強行為之?
中海太華府想用簽訂合同這種守法的手段干違法的事,請問中海太華府在簽訂網簽合同前要求簽訂所謂的前期物業合同,這種行為屬于捆綁銷售還是綁架廣大業主的意愿?
希望政府為中海太華府業主做主。